摘要:作品保护制度是在造纸术和印刷术的基础上产生的。在此之后,作品保护制度又经历了留声机技术、电影制作技术和广播技术的挑战,并且做出了相应的调整。自20世纪末期以来,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再次带来挑战,主要体现在作品的数字化、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保护,以及如何界定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责任。目前,我国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应当更多地关注网络服务商责任的问题,而非作品的数字化。
摘要: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突破,特别是大模型技术如Sora的发展,影视创作模式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变革。这种变化不仅极大地拓宽了创作的边界,还挑战了传统版权法体系的核心概念,包括作者身份、作品原创性以及作品归属等。Sora大模型促进了人机合作的新形式,使得艺术创作活动更加多样化,同时也引发了关于版权归属、保护期限以及合理使用等法律问题的重新考虑。面对这些挑战,版权法需要适应新兴创作实践,寻找保护个体权益与促进技术发展之间的新平衡点。此外,这一技术革新还引起了对人类创造性劳动和文化表达发展的深入思考,要求法律体系在保持对创作活动充分激励的同时,也要保护公众利益并促进文化多样性的发展。未来,版权法律和政策的灵活性将是应对技术进步速度的关键,旨在通过深入的理论研究和广泛的社会共识来实现有效的法律改革。
摘要:美国最高法院2023年就沃霍尔基金会诉戈德史密斯案作出终审判决,为版权合理使用规则提供了最新的司法判例,也因其改变了“转换性使用”标准的理解与适用而受到广泛关注。美国的版权合理使用规则已被纳入制定法,但它在本质上是一项普通法规则,因此,判例对其形成、发展、解释与适用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首先介绍该案的基本事实,分析大法官之间对于版权合理使用的第一个要素,特别是关于转换性认定的争议,以及其各自观点。其次,针对转换性使用在合理使用多要素分析方法中的地位以及扩张趋势,本文结合戈德史密斯案,重点评析美国最高法院就转换性使用所提出的新规则,包括限定它的适用对象、范围与条件,否定了仅凭后续作品具有“不同的表达、含义或者信息”即可认定转换性的标准,当后续作品与原作的使用具有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的目的时,必须提供其他独立的正当理由。最后,基于“遵循先例”规则,本文认为美国最高法院并没有推翻由坎贝尔案所确立的转换性使用,但是它通过新的判例,在很大程度上重新界定了转换性使用。戈德史密斯案为理解美国的版权合理使用规则以及转换性使用提供了新材料与新视角,对于其他法域的版权限制制度也具有比较法上的参考意义。
摘要:版权交易的权利与版权法表述的权利常有不一致。这种约定是否有效,是实务中的常见问题。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厘清版权法定与版权交易的意思自治之间的关系。版权法定主义体现了作品利益的分配正义。意思自治不能打破版权法定所维持的利益分配关系,不能违反公共利益的设定。但是,对已有的版权权项进行合法分割与重组,对立法授权创设并在司法实践中接受公共利益检验的权利或法益进行约定,符合已经设定的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框架,并不违反版权法定,因而此项约定应当是有效的。将版权法明确排除的利益创设为权利,以及将未上升为权利的法益创设为绝对权,则是侵犯了公共利益,相应的约定应当无效。依照意思自治设定的版权专有许可,看似违反版权法定主义创设了对世权,实则是版权固有权项的委托行使,专有许可约定也应当是有效的。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排除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主动监控义务。根据《民法典》的“通知删除规则”,“通知删除”义务是一项事后规则,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是事后责任。“通知删除规则”是包含了一系列规范或者程序的制度体系,将过滤当作必要措施将会破坏这一机制的平衡。识别和过滤技术要发挥作用,需要作品数据库支持;过滤技术无法做出法律评判;网络超越了国界,网络服务提供者难以履行监控义务、对网络上的信息进行过滤。
摘要:解决我国学术期刊数据库的版权保护和垄断问题,须坚持有利于鼓励学术创新、有利于提升学术成果传播效率和有利于促进学术评价公正性的基本原则。对于期刊数据库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问题,应区分历史阶段分类解决存量权利许可问题,规范增量版权许可行为,在尊重数字经济的特殊性的基础上确定合理的版权使用费标准。对于期刊数据库的垄断问题,要按照“基础服务公共化、衍生服务市场化”原则,不断推进学术期刊数据库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动学术作品开放获取,从根本上和长远上解决公益性与营利性的矛盾和学术评价问题。
摘要:文学角色借用是一种具有悠久历史的创作手法,有其美学依据和文化价值。为了达到借用的互文效果,只要借用角色名称、被借用的作品有一定知名度、能够唤起读者对被借用作品的联想即可,无须复制被借用作品的表达。这种最低程度的借用既不侵犯著作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在现有法律规则之下,文学角色借用自由与著作权保护可以兼顾。
摘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单行立法至今未出台,这是由民间文学艺术本身的特质所决定的。我国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的落差表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应当回归到私法的框架之下。需要厘清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本身和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后者是对前者的演绎作品,前者不需要采用设权模式加以保护,后者则可以通过赋权给演绎个体的方式激励后续创作和利用。对于演绎过程中的歪曲、篡改行为,可以考虑在《著作权法》中引入公序良俗原则进行规制。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的创作与传播应当尊重市场逻辑。
摘要:从1940年12月30日人民广播诞生至新中国成立,是中国共产党播音事业起步、发展的重要阶段。在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对播音实践的研究与探索经历了约十年的时间,曾先后出版107篇播音研究文献,主要包括播音业务总结论文、播音事业建设成绩总结报告和播音事业管理文件三类,并在1948年迎来了播音研究的第一个学术高峰。该类文献的出版起到明确播音实践思想、规范播音业务、扩大广播影响力的作用,并且梳理了这一时期播音活动的实践经验、提出了人民广播及播音事业的学理性认识和思想,为新中国成立后播音事业发展奠定基础。
摘要:数字融媒环境下,以“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为导向进行红色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传播已然成为政策导向与文化发展趋势,相关版权问题逐渐凸显。于历史维度,通过司法个案的剖析,认为需聚焦于司法技术的完善进一步调和红色经典作品与版权制度的旧有矛盾;于现实层面,基于制度建构历史的考察,发现现有馆藏作品合理使用制度在立法理念上无力贴合当下红色文化遗产的数字化实践要求;于近景展望,立足我国博物馆事业国家主导特征的分析,得出版权政策指引不足诱发红色文化遗产数字资源的管理混乱趋向。基于上述问题分析,宜出台专门性司法解释进一步弥合红色经典作品的版权纠纷,适当调整我国版权法上合理使用制度因应红色文化遗产数字化实践,细化文博领域版权政策指引以规范革命博物馆的数字资源管理。